青骄禁毒法三十一条规定?
回答如下:青骄禁毒法三十一条规定:
1.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制造、贩卖、运输、储存、传递、赠送、容留、提供毒品。
2.禁止自制、炮制、交流、借用、贩卖、传阅、传播、宣扬毒品的制作、使用方法。
3.禁止教唆、引诱、强迫他人吸毒。
4.禁止为吸毒者提供场所或财物。
5.禁止为吸毒者隐瞒、掩护、转移、销毁毒品、毒品制作工具。
6.禁止为毒品犯罪分子洗钱、隐瞒、转移赃款赃物。
7.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。
8.禁止将毒品送往境外或接收境外毒品。
9.禁止非法种植罂粟、***、可卡因原植物。
10.禁止非法制造、贩卖、运输、储存化学品、药品、溶剂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材料和工具。
11.禁止利用互联网、通讯工具进行毒品交易、传播毒品信息。
12.禁止在公共场所吸食毒品。
13.禁止在学校、幼儿园、青少年活动场所、禁毒社区附近等地点贩卖、使用毒品。
14.禁止驾驶机动车辆、船舶、飞机等交通工具时吸食、注射毒品。
15.禁止医务人员、教育工作者、禁毒干部等职业人员吸食、注射毒品。
16.禁止运用职权、地位、职务、业务便利,为毒品犯罪提供帮助。
17.禁止参与制贩毒品的犯罪组织、黑社会性质组织。
18.禁止编写、印刷、贩卖毒品宣传品。
19.禁止虚构、散布毒品使用者的荣誉及其它任何有利于毒品犯罪活动的信息。
20.禁止制作、贩卖、传播毒品使用者的个人档案信息。
21.禁止在公共场所、车站、码头、机场等地点贴、张、散发与毒品有关的宣传品。
22.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、阻碍禁毒部门依法开展工作。
23.禁止逃避、拒绝接受毒品检查、检验。
24.禁止伪造、变造、倒卖、出租、赠送、买卖、***、抢夺、毁损禁毒部门的证件、标志、车辆、装备等。
25.禁止私自拆卸、移动禁毒部门设立的监测、防控设备。
26.禁止***、抢夺、破坏禁毒部门的设备、文献、档案及其他财物。
27.禁止干扰、阻碍禁毒部门依法对毒品犯罪的调查、处置。
28.禁止泄露、篡改、销毁禁毒部门的情报、资料、记录。
29.禁止扰乱、干扰禁毒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。
30.禁止伪造、变造、倒卖、出租、赠送、买卖、使用、非法占有、私自销毁毒品的证据。
31.禁止其他违反禁毒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戒毒措施
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,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。
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。
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,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、公安部门规定。
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,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;对拒绝接受检测的,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,可以强制检测。
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。